汪浩律师,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人,全国律师协会成员,执业于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,多年从事法律工作,拥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,丰富的实践办案经验,尤其擅长合同纠纷,公司法,债权债务,刑事辩护,婚姻家庭等法律案件,并取得了良好... 详细>>
律师姓名:汪浩律师
手机号码:13995686364
邮箱地址:wanghaolawer@163.com
执业证号:14211201710932278
执业机构: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
联系地址:湖北省蕲春县漕河一路5号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
一、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
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可以从两方面来把握: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;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的利益。
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:
1、夫妻为婚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。
2、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债务。
3、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债务。
4、夫妻一方因继承遗产所负债务。
5、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、培训费用所负债务。
6、夫妻共同从事生产、经营活动所负债务。
7、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。
二、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
夫妻虽为婚姻共同体的共同主人,他们的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,在某些方面甚至密不可分,但是夫妻作为人格独立的个体,他们仍可以存在与婚姻无关的个人利益和责任,法律上确立了个人债务的制度,其范围主要应包括:
1、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。
2、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,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债务。
3、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,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,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。
4、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。不过,这种约定原则上不对债权人产生对抗力,除非债权人事先同意该约定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。
5、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。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、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;夫妻一方完全为满足个人欲望而负的债务;抚养非婚生子女所负的债务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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